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p>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四)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為免費辦理。
責編:李忠杰
來源:湖南消防“中央廚房”